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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0-05-18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0〕7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试行意见
(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
 
    为逐步解决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投身我市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将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市区(暂不含通州区,下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 、保障对象
    (一)在市区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优秀农民工:
    1.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的;
    3.在市区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的;
    4.在市区务工期间参加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市级以上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的;
    5.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6.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在市区工作且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不含10年,下同),户籍为外省、市的农民工。
    二、保障原则和方式
    根据我市现有的住房保障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解决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
    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原则上按市区每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总数15%的比例,共同确定每年农民工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数量。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可配售数量时,优先供应优秀农民工申请人的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人通过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轮候解决的方式确定当年的购房者名单。
    三、申请条件
    符合本意见保障对象范围的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下同)不少于2人且必须常年在南通市区工作、生活;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通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后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面积条件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优秀农民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以后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收入条件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申请材料
    (一)市区优秀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在市区工作期间,获得本意见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工作的子女由市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在本市就学的子女由学校出具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全套)或出具的户籍类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工作的子女由市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在本市就学的子女由学校出具证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市区优秀农民工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遵循诚信申报的原则,对其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的内容以及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与审核
    (一)本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工会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代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递交单位工会(未独立建工会的递交单位行政机构)并提供所需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单位调查核实、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行政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人均月收入、在市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内张榜公示7天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基层工会和单位公章后报市总工会,调查、审核、公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请人资格审核。市总工会收到单位工会和单位行政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工会;
    (四)受理审批。申请人将经过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资格审核的申请表及所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市房管局所属的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受理登记,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本地媒体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通知书》,并组织配售。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发〔2009〕96号)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如需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应取得南通市户籍(可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3〕83号),申请在市区经济适用房所在地落户),并按市政府《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发〔2009〕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总工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和查实申请人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其申购资格,依法予以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题词:农民工  住房  保障  意见  通知
抄送: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印发
共印20份